异地医保报销通常需要先准备相关的资料,如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然后在当地的社保中心进行结算报销,因特殊原因导致异地就医人员未能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应在出院后60天内持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
如果省内异地就医患者,需要在参保地医保局备案后,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参保地报销政策直接结算,不降低报销比例,若未备案,则降低报销比例结算,如果是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必须在参保地医保局备案后住院医疗费用方可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未备案的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医保局报销,流程如下:
- 1. 转诊备案:参保人员需要在当地的医保中心完成转诊备案手续,如果不备案则会降低报销比例;
- 2. 递交材料:参保人员需要向医保中心提供相应的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的材料;
- 3. 审核清算:医保中心需要根据参保人员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出报销金额;
- 4. 资金发放:在医保中心完成审核之后会将报销的金额打到参保人员对应的银行账户中。
异地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 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入院记录复印件;
- 《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或《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申报表》;
- 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 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异地医保报销还有一定的条件,如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或者是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